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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18-11-15 | 1985 次浏览 | 分享到:

闽政办〔2018〕78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方案

  提升城市供水水质,是一项关系千家万户的系统性民生工程。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推动全省供水水质持续提升,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优质的饮用水。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水源水质。到2020年底前,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水比例均达到100%,Ⅱ类水比例进一步提高。湖泊、水库型水源不出现水华事件。

  (二)饮用水水质。到2020年底前市、县饮用水综合合格率达97%以上,出厂水、管网水浑浊度控制在0.5NTU以下,色度控制在10度以下,出厂水游离氯控制在0.3-2mg/L范围内,确保饮用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力争全国领先。

  二、主要任务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

  1.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市、县环保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重点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规范划定、立标定界以及环境违法问题查处和水源地污染排查,建立整治台账,制定整治方案和监管措施。2019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开展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全面评估,编制风险源名录。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住建厅、卫计委、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公安厅

  2.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物资储备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发生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事件时,环保、水利部门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农业厅、卫计委

  3.加快建设应急备用水源。2020年底前,所有市、县具备双水源供水或者应急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市、县应在保证连通区域水量、水质及水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江河湖库水系连通,提升水资源调配、供水保障和防御水旱灾害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

  4.加强自备水源管理。市、县水利部门要依法关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源,严禁自备水与城市供水混用,确需保留且水质满足标准要求的,需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地下水自备水源,逐步取消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取水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可将原地下水源调整为应急水源。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住建厅

  5.加强移动风险源管控。市、县环保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合理精准划定移动风险源管控区域,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等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要合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路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二)城市供水厂提升改造

  1.开展城市供水厂排查。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组织供水企业开展供水厂各个生产环节工艺技术调查,对照水质目标要求需要整改的,要逐厂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计划,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2.推进供水厂提升改造。对规模小、改造内容简单的水厂要在2018年10月底前制定整改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对规模大、改造内容复杂、涉及征地的水厂,要在2018年底前制定整改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2018年底前市、县供水厂要加装药剂自动投加设备,已列入近期整体改造或准备关停的,可结合老旧供水厂整改同步推进。新建、改造水厂应采用技术先进、抗冲击负荷能力强的工艺,推广使用次氯酸钠等消毒剂。鼓励福州、厦门、泉州和水源地污染风险较大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应用臭氧活性炭、膜处理等深度处理技术。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三)市政供水管网改造

  1.全面排查市政供水管网。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组织供水企业开展供水管网排查,全面摸清管径、管材、标高、使用年限等信息,在2019年6月底前建立管网电子信息档案。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2.加快市政供水管网改造。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网排查情况,开展老旧破损和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等已明令淘汰管材的管网改造,结合道路建设、旧区改造、河道治理、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制定分年度老旧供水管网改造计划和资金方案,明确具体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四)二次供水管理

  1.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排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卫计、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排查,摸清数量、材质、管理单位、加压模式等情况,2018年底前建立档案。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卫计委、住建厅

  2.全面开展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市、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专项行动,督促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建立委托专业队伍每季度清洗消毒机制,清洗消毒队伍要按照相关规范开展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及时公布清洗消毒情况并建立工作台账,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水。各地要依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加快推动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维护管理,对一时无法移交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先行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水箱(池)清洗消毒,清洗消毒费用由地方财政购买服务或纳入水价。二次供水设施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是二次供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定期清洗等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省住建厅、卫计委制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卫计委、物价局、财政厅

  3.推进老旧小区供水设施及管道改造。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老旧小区供水设施及管道改造调查摸底,摸清需要改造的小区、户数,制定分年度改造计划和经费方案,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燃气、雨污水管道改造等同步推进,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财政厅、卫计委

  4.推进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保障房、安置房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棚户区改造等项目,推进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试点。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统一建设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供水设施建设合同,收费标准按照本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建设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供水单位意见,采用符合标准的产品、材料和设备,强化工程质量监管,竣工后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接入公共供水管网系统。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物价局

  (五)城市供水信息化

  1.强化水源地水质在线检测。市、县环保、水利部门要完善水源地水质在线监测,2019年底前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面实现水质自动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依托省水环境统一监测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

  2.建立供水水质在线监测。建立省级供水管理信息系统,2019年底前完成设区市出厂水、管网水在线监测和生产过程的视频监控,2020年底前完成县(市)出厂水、管网水在线监测和生产过程的视频监控。实行供水全过程监督管理,实现环保、水利、住建、海洋渔业等部门从水源到供水全过程的监测数据共享。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数字办、环保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

  3.加快管网信息化建设。2020年底前,按照省里统一标准,设区市供水企业要建立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其他市县供水企业逐步推进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现水量、水压、水质的实时采集、处理和分析,保障城市供水安全,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加快物联网技术应用,融合各类相关数字化信息,推进城市智慧水务建设,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和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数字办、环保厅、水利厅

  (六)从水源到二次供水全过程监督

  各级环保、水利部门要加强水源水质监测,确保设区市级水源地水质一旬一测、县级水源地水质一月一测。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督促供水企业每年开展两次出厂水、管网水全分析检测,没有全分析检测能力的水厂要委托专业机构检测。卫计部门要对市县集中供水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每年制定全省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方案,抽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每季度向社会相应公开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水利厅、住建厅、卫计委

  (七)推广优质管材设备

  设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可建立供水产品、材料、设备推荐名录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供应商和施工单位考评和黑名单制度,保证供水设施材料设备质量和施工质量安全可靠。推广优质管材,DN75以上的管道材质优先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等管材;DN75及以下的管道优先选用不锈钢管。逐步推广与直饮水标准相适应的内衬不锈钢复合钢管、薄壁不锈钢管等优质管材。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作为促进全民健康的重大任务来抓,作为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重大问题来抓。市、县人民政府是提升城市供水水质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市、县长负责制。要把提升城市供水水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2018年底前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提升城市供水水质三年行动具体实施方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报省住建厅备案,县(市)人民政府报设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建立由住建、卫计、水利、环保、价格、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城市供水水质提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面指导、统筹、督促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整治、水源保护、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资金投入、二次供水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联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卫计部门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价格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水价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三)建立合理水价调控机制。各地要按照《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要求,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分类定价、促进节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建立并实施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联动机制。要完善供水价格调整机制,当水价调整周期超过5年或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供水定价成本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时,应启动水价调整机制,以促进供水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保障的良性循环。新建城市住宅供水设施和已建城市住宅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查验合格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运行、维护和管理,各地要同步将住宅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供水价格统一核算。价格部门要每年开展水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落实水价调控机制。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提升城市供水水质工作的投入,省级统筹现有存量、城乡环境整治、预算内基建等资金,按照经济困难程度,对各地管网更新改造给予适当扶持,对做得好的市县给予正向激励。鼓励各地在省级核定的新增债务限额内,统筹债务资金用于支持城市供水水质提升。各市县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通过政府补助、社会捐资、一事一议等方式筹措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把供水设施和管网更新改造、老旧小区供水设施改造等捆绑打包吸引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筹集提升城市供水水质资金。

  (五)建立考核督查机制。饮用水水源水、出厂水、龙头水水质合格率要纳入食品安全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评估,强力推进供水水质提升各项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每半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省住建厅汇总后报告省政府。省住建厅、卫计委、环保厅、水利厅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供水水质提升工作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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